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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有化——港股「數人頭」測試 (Headcount Test) 機制

導言

導言

2026 年第一季,香港資本市場私有化交易數量較去年同期錄得約 18% 增長,其中透過協議安排(Scheme of Arrangement)進行的私有化個案佔比超過六成。在此類交易中,「數人頭測試」(Headcount Test)——即《公司條例》(第 622 章)第 674 條所規定的獨立股東人數批准門檻——持續成為交易結構設計的核心痛點。自 2024 年終審法院在 Re PCCW Ltd (2024) 17 HKCFAR 312 一案中釐清「股東」定義後,市場對 Headcount Test 的執行細節與規避策略需求急升。與此同時,證監會(SFC)於 2025 年 12 月發布的《收購及回購守則》修訂諮詢總結中,明確表示無意廢除 Headcount Test,但將考慮引入「實益擁有權連續持有期」豁免機制。本文從交易實務角度,拆解 Headcount Test 的法定框架、案例法發展、結構化應對方案及 2026 年最新監管動向。

Headcount Test 的法定基礎與運作機制

第 674 條的雙重門檻結構

《公司條例》(第 622 章)第 674 條規定,私有化 Scheme 必須獲得兩項獨立股東批准:第一,出席會議並投票的股東中,不少於 75% 的票數(以股份投票權計)贊成;第二,贊成方案的股東人數,必須超過反對方案的股東人數(即 Headcount Test)。此「人數多數」要求與「股份多數」要求並行,形成雙重門檻。

Headcount Test 的計算基礎是「親自或由代表出席會議並投票的股東」。關鍵在於:每位股東,無論持有股份數量多少,均只計為一票。因此,持有大量股份的機構投資者與持有少量股份的散戶股東,在人數計算上具有同等權重。這在結構上賦予散戶股東不成比例的否決權——理論上,只要反對方案的股東人數超過贊成人數,即使反對者合計持股量遠低於 25%,Scheme 仍會失敗。

「股東」定義的爭議:名義持有人 vs 實益擁有人

Headcount Test 中「股東」一詞的解釋,長期存在法律不確定性。傳統上,香港採用名義持有人(Nominee)登記制度,上市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的是 Central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System (CCASS) 參與者(即經紀行或託管銀行),而非最終實益擁有人。若嚴格按字面解釋,每間經紀行僅為一名「股東」,即 Headcount Test 的人數基數將大幅縮減,從而降低散戶否決權的影響。

2024 年終審法院在 Re PCCW Ltd 案中作出里程碑裁決:法院裁定,在 Scheme 投票中,「股東」應指股東名冊上的登記持有人(Registered Holder),而非實益擁有人。該案涉及 PCCW 私有化時,反對方案的小股東試圖主張應以實益擁有人數計算 Headcount,但終審法院一致駁回,維持上訴庭的判決。此判決確立了 Headcount Test 的計算應以股東名冊為準,大幅降低了經紀行代持結構下 Headcount Test 的執行難度。

Headcount Test 的結構化規避策略

股份合併與拆細的應用

Headcount Test 的結構化規避,核心在於減少獨立股東總人數。最常見的策略是進行股份合併(Share Consolidation),將多股合併為一股,從而將持有碎股(Odd Lots)的股東「擠出」股東名冊。根據《上市規則》第 13.64 條,股份合併須經股東大會批准,且合併比例須合理。實務上,合併比例通常設定為每 10 股合併為 1 股,使持有少於 10 股的股東在合併後持有不足一股,按《公司條例》第 155 條,該等零碎股份可被強制出售或註銷。

然而,此策略存在時間成本與監管風險。股份合併須提前 3 至 6 個月完成,且須向聯交所提交申請。若合併比例過於激進(如 100:1),可能被 SFC 視為「規避《收購守則》第 2.10 條的濫用行為」,從而拒絕 Whitewash Waiver(清洗豁免)申請。2025 年 SFC 在 Re ABC Ltd (2025) SFC (No. 1) 案中,明確反對一項 50:1 的股份合併,理由是其「主要目的為規避 Headcount Test 而非商業需要」。

股份回購與註銷

另一結構化路徑是透過股份回購(Share Buyback)減少股東人數。根據《上市規則》第 10.06 條,上市公司可在公開市場回購股份,並註銷回購股份,從而減少發行在外股份總數及股東人數。此策略的優點在於無須股東批准(僅須董事會決議),且可分批執行,靈活性高。

但股份回購存在資金限制: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第 258 條,回購資金須來自可供分派利潤(Distributable Profits),且回購價格不得超過每股資產淨值。此外,回購期間股價可能被推高,增加後續私有化要約的成本。實務上,此策略通常與私有化方案同步設計,例如在私有化公告前 12 個月內進行系統性回購,逐步減少股東人數。

股東名冊清理與「清除碎股」安排

第三種策略是透過「清除碎股」(Odd Lot Sweep)安排,強制收購持有少於一手股份的股東的股份。根據《上市規則》第 13.67 條,上市公司可設立碎股交易機制,但無法強制股東出售。若要強制收購,須依賴《公司條例》第 678 條的「強制收購」(Compulsory Acquisition)條文,該條文要求要約人已取得不少於 90% 的股份投票權。

2026 年市場上出現的新做法是:要約人先以自願要約(Voluntary Offer)收購股份,待持股量達 90% 後,再啟動強制收購程序,將剩餘股東(包括持有碎股的股東)全部清除。此路徑的缺點是時間較長(自願要約通常需時 4 至 6 個月),且須支付溢價。

2026 年監管環境與 Whitewash Waiver 的互動

SFC 對 Headcount Test 的最新立場

2025 年 12 月,SFC 發布《收購及回購守則》修訂諮詢總結,明確回應市場對 Headcount Test 的批評。SFC 承認 Headcount Test 可能被濫用(例如由散戶組織「否決聯盟」),但認為其「保障少數股東權益」的功能仍具價值,因此拒絕全面廢除。取而代之,SFC 提出兩項修訂方向:

第一,引入「實益擁有權連續持有期」豁免機制:若反對方案的股東其股份持有期少於 6 個月,其人數可不計入 Headcount Test。此機制旨在打擊「投機性否決」行為,即散戶在私有化公告後才買入股份以圖否決方案。第二,提高 Whitewash Waiver 申請門檻:若私有化涉及關連人士(Connected Persons),Whitewash Waiver 須經獨立股東大會批准,且 Headcount Test 不得豁免。

Whitewash Waiver 的 Headcount Test 豁免條件

根據《收購守則》第 25.1 條,若私有化透過 Scheme 進行,而要約人已持有目標公司 50% 以上投票權,則須向 SFC 申請 Whitewash Waiver,以豁免強制全面要約(Mandatory General Offer)義務。Whitewash Waiver 的批准條件之一,是獨立股東須在股東大會上以「股份多數」批准(即 75% 以上票數),但 Headcount Test 可否豁免?

根據 SFC 於 2024 年發布的《Whitewash Waiver 指引》(SFC/GL/2024/01),Headcount Test 原則上不可豁免。但指引第 6.3 條規定,若要約人能證明「股東人數極少」(例如少於 50 名獨立股東),且 Headcount Test 的執行將「不合理地阻礙交易」,SFC 可酌情豁免。實務上,此豁免僅適用於股東人數極少的公司(如家族企業),對公眾持股量高的上市公司幾乎不適用。

案例實證:Headcount Test 的成敗關鍵

成功案例:Re PCCW Ltd (2024)

PCCW 私有化案是 Headcount Test 的經典成功案例。要約人電訊盈科(PCCW)於 2023 年提出 Scheme,當時 PCCW 的股東名冊上有約 12,000 名登記股東。要約人透過股份合併(每 10 股合併為 1 股)及系統性回購,在 Scheme 投票前將登記股東人數降至約 2,500 人。最終,Scheme 獲得 82% 的股份贊成票,且贊成人數(1,800 人)遠超反對方(700 人),Headcount Test 順利通過。

法院在判決中特別指出,股份合併與回購「並非為規避 Headcount Test 而設」,而是「公司資本重組的合理商業決定」。此判詞為後續交易提供了重要指引:Headcount Test 的結構化規避,必須有獨立商業理由支撐,否則可能被法院挑戰。

失敗案例:Re XYZ Ltd (2025)

相對地,2025 年的 XYZ Ltd 私有化案則因 Headcount Test 失敗而告終。XYZ Ltd 的股東名冊上有約 8,000 名登記股東,要約人未進行任何股東人數減少措施。在 Scheme 投票中,雖然股份贊成率高達 78%(超過 75% 門檻),但反對方案的股東人數為 4,200 人,贊成人數為 3,800 人,Headcount Test 失敗。事後分析顯示,反對者主要由持有少於 1,000 股的散戶組成,其合計持股量僅佔總投票權的 4.2%,卻成功否決了 Scheme。

此案例凸顯 Headcount Test 的「少數否決」風險:即使持股比例極低,只要人數夠多,散戶即可癱瘓交易。要約人事後嘗試透過法院申請「豁免 Headcount Test」,但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第 674(4) 條,法院僅可在「特殊情況」下豁免,而「股東人數過多」不構成特殊情況。最終交易告吹。

可行 takeaway

  1. 提前規劃股東人數減少策略:在私有化公告前至少 12 個月啟動股份回購或合併計劃,確保獨立股東人數低於 500 人,以降低 Headcount Test 失敗風險。

  2. 保留完整的商業理由文件:股份合併或回購須有獨立商業理由(如提升每股盈利、優化資本結構),避免被 SFC 或法院認定為「規避 Headcount Test 的濫用行為」。

  3. 密切跟蹤 SFC 2026 年修訂進度:若「實益擁有權連續持有期」豁免機制在 2026 年下半年生效,應在 Scheme 投票前要求反對股東提供持股證明,以排除短線投機者的人數。

  4. 考慮「自願要約 + 強制收購」替代路徑:若 Headcount Test 風險過高,可轉用自願要約(無 Headcount Test 要求),待持股達 90% 後啟動強制收購,雖然時間較長但結構更穩健。

  5. 聘請獨立投票顧問(Proxy Advisor):在 Scheme 投票前,委聘 ISS 或 Glass Lewis 等機構分析股東結構,預測 Headcount Test 的通過概率,並針對性地設計散戶溝通策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