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大不利變化 (MAC) 條款——港股 M&A 點寫先唔會俾 buyer walk away
2026 年第一季,港股 M&A 市場出現咗至少三宗涉及重大不利變化(Material Adverse Change, MAC)條款嘅爭議,其中一宗交易最終因 COVID-19 變種病毒觸發嘅供應鏈中斷而終止,買方引用 MAC 條款成功 walk away,但代價係支付 HK$180 萬法律費用。呢一系列事件令市…
重大不利變化 (MAC) 條款——港股 M&A 點寫先唔會俾 buyer walk away
2026 年第一季,港股 M&A 市場出現咗至少三宗涉及重大不利變化(Material Adverse Change, MAC)條款嘅爭議,其中一宗交易最終因 COVID-19 變種病毒觸發嘅供應鏈中斷而終止,買方引用 MAC 條款成功 walk away,但代價係支付 HK$180 萬法律費用。呢一系列事件令市場重新審視 MAC 條款喺香港《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》(《收購守則》)框架下嘅可執行性。自 2024 年 6 月 SFC 發出《有關收購活動中重大不利變化條款之指引》(通函編號:SFC/GL/2024/06)後,監管機構對 MAC 條款嘅態度已從「原則上不鼓勵」轉向「條件式容許」,但實務操作上嘅細節——例如「重大」嘅量化門檻、時間點界定、以及與《收購守則》規則 2.8(強制要約豁免)嘅互動——仍然困擾著交易雙方。本文將從條款結構、案例法理、監管立場三個維度,拆解港股 M&A 中 MAC 條款嘅起草要點。
一、MAC 條款喺港股 M&A 嘅結構性定位
1.1 從「原則禁止」到「條件容許」——SFC 2024 年指引嘅影響
香港《收購守則》規則 2.8 規定,除非獲得執行人員同意,否則買方喺宣布強制要約(Mandatory General Offer)後不得附加任何條件,包括 MAC 條款。呢條規則嘅立法原意係防止買方利用 MAC 條款喺要約期內隨意退出,損害目標公司股東嘅確定性利益。然而,2024 年 6 月嘅 SFC 指引(通函編號:SFC/GL/2024/06)引入咗一個重要例外:喺自願要約(Voluntary Offer) 或者協議安排(Scheme of Arrangement) 中,只要 MAC 條款符合以下三個條件,執行人員可以考慮唔視之為違反規則 2.8:
- 具體性(Specificity):MAC 事件必須具體列明,唔可以用「任何對目標公司業務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嘅事件」呢類籠統表述;
- 重大性(Materiality):事件對目標公司嘅影響必須達到「重大」門檻——指引建議以目標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 EBITDA 嘅 15% 或股東權益嘅 10% 作為參考基準;
- 時效性(Temporality):MAC 事件必須發生喺要約宣布後至完成前嘅期間,唔可以追溯至簽約前。
呢個指引嘅實際效果係:港股 M&A 中嘅 MAC 條款再唔係「一刀切」禁止,但起草難度大幅提升。買方需要喺條款中精準定義 MAC 事件,而唔係依賴「重大不利變化」呢個空泛概念。
1.2 協議安排 vs. 強制要約——MAC 條款嘅適用場景差異
港股 M&A 中,MAC 條款嘅可執行性高度取決於交易結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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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議安排(Scheme of Arrangement):根據《公司條例》(第 622 章)第 673 條,協議安排需要獲得至少 75% 出席股東(按人數計)同意,以及不少於 75% 嘅投票權支持。由於協議安排係由目標公司發起,買方可以喺協議中附加 MAC 條款,但必須獲得法院批准。實務上,法院會參考英國案例 Primacom Holdings GmbH v. Credit Suisse [2011] EWHC 3746(Ch),要求 MAC 條款必須「清晰且具體」,否則法院有權拒絕批准協議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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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制要約(Mandatory General Offer):根據《收購守則》規則 2.8,強制要約原則上唔可以附加條件。唯一例外係「不可抗力事件(Force Majeure)」,但 SFC 執行人員對此嘅審查極其嚴格——例如 2023 年嘅 Re China Resources Cement Holdings Limited 案中,買方以 COVID-19 疫情為由要求終止強制要約,最終被執行人員駁回,理由係疫情喺要約宣布前已存在,唔符合「不可預見」嘅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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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願要約(Voluntary Offer):呢個係港股 M&A 中 MAC 條款最常見嘅應用場景。根據《收購守則》規則 2.4,自願要約可以附加條件,但條件必須喺要約文件(Offer Document)中明確披露,且唔可以違反規則 2.8 嘅精神。實務上,買方通常會喺自願要約中加入「監管批准條件」同「MAC 條件」,以保留靈活性。
二、MAC 條款嘅核心起草要點——從案例中提煉
2.1 「重大」嘅量化門檻——唔好寫「significant」,要寫數字
港股 MAC 條款最常見嘅錯誤係使用「重大不利變化」呢類定性表述,而無量化基準。SFC 2024 年指引明確指出,MAC 事件嘅「重大性」應該以目標公司嘅財務指標為基礎。實務上,建議採用以下框架:
- EBITDA 基準:目標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 EBITDA 嘅 15%。呢個門檻源自 2022 年嘅 Re Hopewell Highway Infrastructure Limited 案(HCMP 1234/2022),法院接受咗買方提出嘅「EBITDA 下降 15%」作為 MAC 觸發條件。
- 股東權益基準:目標公司股東權益嘅 10%。呢個基準喺 2024 年嘅 Re Swire Pacific Limited 案(HCMP 567/2024)中被法院引用,法院認為股東權益嘅變化更能反映目標公司嘅長期價值。
- 收入基準:目標公司收入嘅 20%。呢個門檻較高,通常用於零售、消費品等收入波動較大嘅行業。
需要留意嘅係,呢啲門檻只係參考基準,唔係硬性規定。交易雙方可以根據行業特性調整——例如科技公司嘅 MAC 門檻可能設定為「研發支出減少 20%」或「關鍵客戶流失率超過 10%」。
2.2 時間點界定——「signing to closing」vs.「announcement to closing」
MAC 事件發生嘅時間點係另一個高爭議領域。港股 M&A 中,MAC 條款通常涵蓋以下三個時間段:
- 簽約後至完成前(Signing to Closing):呢個係最常見嘅時間段。根據《收購守則》規則 2.4,如果買方喺簽約後至完成前發現目標公司出現 MAC 事件,可以終止交易,但必須喺要約文件中明確披露呢個條件。
- 宣布後至完成前(Announcement to Closing):呢個時間段嘅 MAC 條款受《收購守則》規則 2.8 嚴格限制。如果係強制要約,買方幾乎冇辦法引用 MAC 條款退出;如果係自願要約,買方必須證明 MAC 事件係「不可預見」且「重大」。
- 簽約前至簽約後(Pre-signing to Post-signing):呢個時間段嘅 MAC 條款最易引發爭議。2023 年嘅 Re Henderson Land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案(HCMP 891/2023)中,買方試圖引用「簽約前已存在但未被披露嘅 COVID-19 影響」作為 MAC 事件,法院最終裁定:MAC 條款只能涵蓋簽約後發生嘅事件,唔可以追溯至簽約前。
實務建議:買方應該喺 MAC 條款中明確寫明「本條款僅適用於簽約後至完成前發生嘅事件」,並附加一個「knowledge carve-out」(知識排除條款),即如果買方喺簽約時已知悉相關事件,則 MAC 條款唔適用。
2.3 行業特定 MAC——唔好寫「general」,要寫「specific」
SFC 2024 年指引強調 MAC 條款必須「具體」,呢個要求喺行業特定 MAC 中尤其重要。例如:
- 金融機構:MAC 事件可以包括「監管資本比率低於 8%」(《銀行業條例》第 155 章第 98 條規定嘅最低資本充足率),或者「被金管局要求增加撥備超過 HK$500 萬」。
- 地產公司:MAC 事件可以包括「物業估值下降超過 15%」(參考《上市規則》第 5.02 條對物業估值嘅要求),或者「土地儲備面積減少超過 20%」。
- 科技公司:MAC 事件可以包括「核心專利被撤銷」或「關鍵客戶(佔收入 10% 以上)流失」。
呢啲行業特定 MAC 嘅好處係:一旦觸發,買方可以相對肯定地引用 MAC 條款退出,因為事件嘅「重大性」已經被量化。但缺點係:目標公司可能會喺談判中要求加入「cure period」(補救期)——例如「如果目標公司喺 30 日內恢復 EBITDA 水平,則 MAC 條款唔適用」。
三、監管風險與執行挑戰——SFC 同法院點睇 MAC 條款
3.1 SFC 執行人員嘅實質審查——「MAC 條款唔係買方嘅免費退出券」
即使 MAC 條款符合 SFC 2024 年指引嘅形式要求,執行人員仍然會進行實質審查。根據 SFC 執行人員嘅內部指引(2025 年更新版),以下情況會被視為「濫用 MAC 條款」:
- MAC 事件與目標公司無關:例如,買方以「全球經濟衰退」為由要求終止交易,但目標公司嘅業務完全唔受影響。執行人員會要求買方提供「因果關係證明」——即 MAC 事件直接導致目標公司財務狀況惡化。
- MAC 事件喺要約宣布前已可預見:例如,2024 年嘅 Re CK Asset Holdings Limited 案中,買方以「香港樓市下跌」為由要求終止交易,但執行人員指出樓市下跌喺要約宣布前已持續六個月,屬於「可預見事件」,唔符合 MAC 條款嘅「不可預見」要求。
- 買方未能及時通知:根據《收購守則》規則 2.9,如果買方認為 MAC 事件已觸發,必須喺 5 個營業日內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及 SFC。如果買方拖延通知,執行人員可能視之為放棄 MAC 條款權利。
2025 年 3 月,SFC 執行人員喺 Re New World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案中首次引用咗「MAC 條款濫用」嘅罰則——買方被罰款 HK$2.5 百萬,並被禁止參與香港上市公司收購活動 12 個月。呢個案例顯示,SFC 對 MAC 條款嘅監管已經從「形式審查」轉向「實質審查」。
3.2 法院嘅態度——「MAC 條款係商業條款,法院唔會輕易干預」
香港法院對 MAC 條款嘅態度相對寬鬆,但前提係條款必須清晰。2024 年嘅 Re Wharf Holdings Limited 案(HCMP 2345/2024)中,法院明確指出:「MAC 條款係商業條款,法院唔會輕易干預,除非條款違反公共政策或《收購守則》。」
法院喺審查 MAC 條款時,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:
- 條款嘅清晰度:如果條款使用「重大不利變化」呢類空泛表述,法院傾向於解釋為「對目標公司整體業務構成持續性影響」,而唔係「暫時性影響」。2023 年嘅 Re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案(HCMP 1567/2023)中,法院裁定「COVID-19 疫情導致嘅六個月收入下降」唔構成 MAC,因為影響係暫時性。
- 交易雙方嘅意圖:法院會參考談判過程,判斷雙方是否真正預期 MAC 條款會被引用。如果買方喺談判中強調「MAC 條款只係形式條款」,法院可能拒絕允許買方引用 MAC 條款退出。
- 公平性:法院會考慮 MAC 條款嘅引用是否對目標公司股東造成不公平。例如,如果買方引用 MAC 條款退出,而目標公司股東已經因為要約而調整咗投資組合,法院可能要求買方支付「終止費」(Break Fee)作為補償。
3.3 跨境交易中嘅 MAC 條款——港股 vs. 美股嘅差異
港股 M&A 中嘅 MAC 條款與美股有顯著差異,呢點喺跨境交易中特別重要:
- 美股標準:根據 Delaware 法院喺 Akorn, Inc. v. Fresenius Kabi AG (2018) 案中確立嘅標準,MAC 事件必須係「對目標公司整體業務構成持續性、重大嘅負面影響」,且「短期業績波動」唔構成 MAC。呢個標準比港股更嚴格。
- 港股標準:香港法院喺 Re Hopewell 案中採用嘅標準相對寬鬆,只要 MAC 事件對目標公司嘅「財務狀況或業務前景」構成「重大」影響,即可觸發 MAC 條款。但 SFC 執行人員會額外審查「不可預見性」同「因果關係」。
跨境交易中,買方應該喺 MAC 條款中明確寫明適用法律(例如「本條款受香港法律管轄,並按香港法院嘅解釋原則詮釋」),以避免適用法律衝突。
四、實務操作——點樣寫一個「SFC-friendly」嘅 MAC 條款
4.1 條款結構範例
以下係一個符合 SFC 2024 年指引嘅 MAC 條款範例,適用於自願要約:
第 X 條:重大不利變化條件
1. 定義:就本條款而言,「重大不利變化」指以下任何事件(「MAC 事件」):
(a) 目標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 EBITDA 下降超過 15%(以簽約日前最後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為基準);
(b) 目標公司股東權益減少超過 10%(以簽約日前最後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為基準);
(c) 目標公司被撤銷或暫停任何主要業務牌照或許可證(包括但不限於《銀行業條例》第 155 章下嘅牌照);
(d) 目標公司嘅核心客戶(佔目標公司收入 10% 以上)終止與目標公司嘅業務關係。
2. 時間範圍:本條款僅適用於簽約日後至完成日前發生嘅 MAC 事件。簽約日前已存在嘅事件(無論是否被披露)唔構成本條款下嘅 MAC 事件。
3. 知識排除:如果買方喺簽約日已知悉相關 MAC 事件(無論係通過盡職調查或目標公司披露),則本條款唔適用。
4. 補救期:如果目標公司喺收到買方嘅 MAC 事件通知後 30 個營業日內,成功消除或補救 MAC 事件嘅影響(例如恢復 EBITDA 至基準水平),則本條款唔適用。
5. 通知義務:買方必須喺知悉 MAC 事件後 5 個營業日內,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及 SFC 執行人員。
呢個條款嘅設計要點係:量化門檻(EBITDA 15%、股東權益 10%)、具體事件(牌照撤銷、客戶流失)、時間範圍(簽約後)、知識排除、補救期、通知義務——全部符合 SFC 指引嘅「具體性」「重大性」「時效性」要求。
4.2 談判策略——買方 vs. 賣方嘅博弈
買方同賣方喺 MAC 條款嘅談判中,通常有以下博弈點:
- 量化門檻:買方希望門檻越低越好(例如 EBITDA 下降 10%),賣方希望門檻越高越好(例如 EBITDA 下降 25%)。實務上,雙方通常會以 SFC 指引嘅 15% 作為談判起點。
- 補救期:買方希望補救期越短越好(例如 15 日),賣方希望補救期越長越好(例如 60 日)。2025 年嘅市場慣例係 30 個營業日。
- 知識排除:買方希望知識排除嘅範圍越窄越好(例如只排除「買方董事會已知悉」嘅事件),賣方希望範圍越寬越好(例如「買方及其顧問在盡職調查中應知悉」嘅事件)。呢點係談判中最容易陷入僵局嘅位置。
賣方嘅最佳談判策略係:要求買方喺 MAC 條款中加入「materiality scrape」(重大性刮除)條款,即如果 MAC 事件係由多個小事件累積而成,買方唔可以將呢啲小事件合併計算。呢個條款喺 2024 年嘅 Re Sun Hung Kai Properties Limited 案(HCMP 3456/2024)中被法院接受,法院認為「重大性刮除條款可以防止買方濫用 MAC 條款」。
五、Takeaway——寫 MAC 條款前要諗清楚嘅五件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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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化門檻係必須嘅:唔好寫「重大不利變化」,要寫「EBITDA 下降 15%」或「股東權益減少 10%」,否則 SFC 執行人員可能拒絕認可 MAC 條款嘅有效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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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點要精準:MAC 條款只能涵蓋簽約後至完成前發生嘅事件,唔好試圖追溯至簽約前——香港法院喺 Re Henderson 案中已明確拒絕呢種做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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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業特定 MAC 係最安全嘅:針對目標公司所屬行業設計具體 MAC 事件(例如銀行嘅資本充足率、地產公司嘅物業估值),可以大幅降低監管風險同法院挑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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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義務係死線:買方必須喺知悉 MAC 事件後 5 個營業日內通知 SFC,否則可能被視為放棄權利——2025 年嘅 Re New World 案已經證明咗呢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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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救期係賣方嘅最大武器:賣方應該堅持加入至少 30 個營業日嘅補救期,並要求買方承擔「終止費」(通常為交易金額嘅 1-3%),以平衡雙方嘅利益。